查明与适用域外法须知

发布时间:2021-01-08 11:34:5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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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域外法查明与适用是实现当事人依法自由选择适用准据法权利的重要保障。域外法查明是指法院在审理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时,根据冲突规范指引对域外法的查找和审查认定。为查明或适用我国以外某一国家或地区,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了本须知,请您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查明域外法有以下几种途径

    (一)当事人提供;

    (二)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三)专业法律查明机构提供;

    (四)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

    (五)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

    (六)我国订立司法协助条约规定的途径;

    (七)其他通过公开出版物、互联网查询、生效法律文书等可以有效查明域外法的途径。

    二、如果您选择适用域外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第十条的规定,您应当向法庭提供该域外法。若您自身无法提供的,可以申请本院委托中外法律专家或专业法律查明机构协助提供该域外法,或申请适用本院生效裁判中已经查明和适用的域外法。

三、您提供域外法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有正当理由不能在限期内提供的,可以申请延期,是否准许及延长期限由本院综合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

    四、如果您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委托查明域外法的,应将拟委托查明的事项提交本院审查并需要预交查明费用,本院将组织听证确定委托查明的事项。

五、域外法的查明内容,除域外成文法或判例外,可以附带解释该域外法的法律著述、介绍资料等内容。

、中外法律专家在提供域外法时,可以结合案件审理的具体内容,对所提供的域外法如何进行理解及适用出具专家意见,出具意见时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中外法律专家在出具法律查明报告和专家意见时,应同时附有本人与案件、当事人不存在利害关系的声明,并附有本人身份和专家资质的说明或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