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须知

发布时间:2021-01-08 11:39:57  来源:  
字号:

    当您作为当事人对本院审理案件的裁判结果不服时,在法定期限内,可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为了更好地保障您的上诉权利,节省您的时间成本和精力,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详细了解上诉的相关情况以及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上诉的主体

    提起上诉主体应当是享有上诉权的当事人。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一审判决确定承担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审中的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以及经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之一,可以就案件的裁判结果提起上诉,其他人无权对该判决或裁定提起上诉。  

    二、提起上诉的对象

    提起上诉的对象必须是本院做出的判决或裁定,本院做出的调解书不能上诉。

    本院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做出的判决与裁定不能提起上诉。  

    三、提起上诉的期限

    上诉期自收到裁判文书之日起开始计算,具体上诉期限以裁判文书记载为准。一般来说,对判决的上诉应在15日内提出,对裁定的上诉应在10日内提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籍人员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办事机构的外籍法人单位及非法人组织,不服一审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涉港澳台案件的上诉时效,参照涉外案件。  

    四、上诉需要提交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