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该办法中规定了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为了保障您的诉讼权利,方便您更顺利的进行相关诉讼程序,我们为您准备了以下关于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的说明,能帮助请您准确理解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相关规定,请您仔细阅读。
一、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的适用范围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虽然案件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由法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所谓“事实不易查明”,主要是指查明事实需要经过评估、鉴定、审计、调查取证等耗时较长的程序,但一旦查明,法官一人即可认定事实与法律关系,并作出裁判。
所谓“法律适用明确”,是指事实查明之后,无论结果是正或反,都能形成清晰、明了的法律关系,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与之对应,在解释和适用上基本不存在空白与争议。
二、如对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有异议的,请您注意在以下期间内提出
如您对案件适用独任制审理有异议的,应在开庭前七日内提出,独任法官会于收到异议三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会向您告知并说明理由;异议成立的,裁定组成合议制审理。
您逾期提出的,法院不予审查,但独任审法官认为确有必要改为合议制审理的除外。
三、程序转换后再次庭审
由独任制审理转换为合议制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自立案之日起计算,已经作出的诉讼行为继续有效。已进行过庭审的,转换成合议制后,应当再次组织开庭审理,但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举证、质证。
四、独任审理的审理方式
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的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第一审普通程序规定审理。
五、诉讼权利保障
在答辩、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诉讼权利保障上,<SPAN style="LAYOUT-GRID-MODE: line; LETTER-SPAC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