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转破产须知

发布时间:2021-01-08 11:44:2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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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规定,对于符合执行转破产程序的案件,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可向执行法院申请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由执行法院向破产管辖权法院移送办理。但在申请“执转破”前,请详细阅读本须知,了解申请的相关条件和程序。

一、 如果您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符合以下条

件,您可以申请“执转破”

(一)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

(二)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或经征询(双方任何一方)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三)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四)能够支付破产费用。

二、启动“执转破”程序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一)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主体信息材料(如自然人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或工商信息反馈表);

(二)《执行移送破产申请书》;

(三)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明确有申请“执转破”权限的授权材料。

三、“执转破”程序结束后执行案件的结案处理

(一)执行案件进入破产程序后,原执行案件因“执转破”而中止执行程序;

(二)破产程序因第三人代为清偿而终结的,原执行案件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处理;

(三)破产程序因企业无力清偿债务、宣告破产而终结的,原执行案件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处理。

特别提示:如果符合上述条件的被执行人涉及刑事案件,该执行案件将不能启动“执转破”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