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域外法律查明指引 强化涉外商事审判能力
深圳前海法院制定实施《域外法查明办法》
在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审理中,域外法律查明困难是长期困扰人民法院涉外、涉港澳台审判工作的顽疾。深圳前海法院集中管辖深圳市辖内应由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约占全部案件受理量的52%,在审判工作中有着迫切的域外法查明与适用需求。据国家统计局深圳调查队关于《前海涉港合同适用香港法律调查报告》统计,约76.45%的企业表示愿意与在前海合作区注册的港资企业签订适用香港法律的合同。但司法实践中实际选择适用外国法或港澳台法律的案件仍然比较少。很重要的原因是当事人认为域外法查明困难,风险不可预知。
目前,域外法查明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查明途径单一,配套程序不健全,可操作性不强;二是域外法查明原则不明确,审查程序和审查标准不具体,关于法官自行查明域外法的效力不明确;三是查明费用的负担方式不完善。为进一步规范域外法查明工作,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深圳前海法院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深圳前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办法(试行)》,在域外法查明及适用方面进行积极探索,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拓展域外法查明途径。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基本途径外,增加了委托专业查明机构以及法官自行查找域外法等途径,进一步拓宽了域外法查明途径,充分保障法官在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审理中准确适用域外法。
二、确立法院充分努力原则。一是不能简单认定“不能查明”。对于所查明的域外法不明确、不充分或双方当事人提供的域外法相互矛盾、难以直接适用的不能简单认为“不能查明”,人民法院应采取适当方式或程序进一步确定域外法;二是明确不能查明的具体情形。如当事人自行选择适用域外法但在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且不属于法院依职权查明的等,当认定为“不能查明”情形时,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我国法律解决涉案争议。
三、明确域外法审查程序。办法规定对于查找的域外法应从客观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方面进行谨慎审查。客观性审查包括审查所查找的域外法是否客观、全面,出具法律意见的专家资质及其与当事人或本案是否存在利害关系等;真实性审查应包括所查找到的域外法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时间效力和空间效力等;关联性审查应包括审查所查找到的域外法与本案争议解决的关联性、适用性。
四、明确查明费用负担规则。办法规定除人民法院依职权查明或自行查明的情况外,当事人委托中外法律专家和社会第三方域外法查明机构等查明域外法的,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查明费用。
2015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港澳台和外国法律查明研究基地”在深圳前海法院揭牌成立,为域外法查明与适用研究提供了更高的平台和更好的契机,深圳前海法院将在上级法院的指导下,强化与高校及相关研究机构在域外法查明研究方面的合作,深入探索域外法查明及适用机制创新,落实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律查明与适用研究的各项要求和任务,努力服务国家“一带一路”战略,为自贸区和合作区建设提供一流的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