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前海企业“区内注册、区外经营”
引发法治保障困难亟待解决
目前,深圳前海已吸引大量企业入驻,据统计,截止2015年9月15日,前海注册企业已达到47600多家。由于前海正处于开发建设初期,硬件设施建设尚无法完全承载企业入驻经营的需求,因此,4万多家企业绝大多数存在“区内注册、区外经营”的情况,也导致实施自贸区法治保障工作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前海注册企业主要办事机构不在辖区内,容易导致自贸区法院对绝大多数涉前海企业案件无管辖权。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企业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确定人民法院司法管辖权的重要依据。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上述地址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前海注册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基本都不在前海辖区,若当事人据此提出管辖权异议,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前海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二是前海企业仅采用虚拟地址进行企业注册,容易导致法律文书等送达困难。目前在前海注册的企业,住所地统一使用的是前海商务秘书公司提供的托管地址,该地址实质上是一个“虚拟地址”,并非注册企业的真实地址。在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时,前海法院在依据法律规定向企业送达法律文书时,既不能向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送达,也无法从前海企业登记注册的相关资料里查询到联系地址,严重影响前海企业涉诉时法院诉讼材料的送达效率和效果,不但不利于实现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也影响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三是以实际经营地确定前海注册企业的市场监管权,与落实自贸区法治保障的目标不符。目前,市场监管一般是以实际经营地确定监管主体,当实际经营地无法明确时,由注册地的市场监管部门行使市场监管权。前海注册企业的实际经营地遍布深圳全市各处,若以此确定市场监管主体,容易导致标准不一,势必影响前海注册企业充分享有自贸区的优惠市场政策,不利于自贸区市场管理政策的落实和自贸区打造一流的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针对上述情况,前海法院建议:一是充分考虑目前自贸区企业“区内注册、区外经营”的实际情况,建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出台关于涉自贸区企业司法管辖的相关指引,以保证自贸区法院能够充分发挥为自贸区提供高效优质的司法保障的功能。二是考虑前海注册企业现阶段的特殊性,建议工商管理部门以适当方式对前海注册企业的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信息进行登记,并事先告知相应的法律后果,同时规定联系方式变更应及时申报和年检申报,以保障各国家机关、监管主体对前海注册企业履行法定职责。同时建议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授权司法机关通过网络自行查询。三是建议在自贸区实施以注册地确定市场监管主体的政策,以此为基础,建议相关部门加强或充实前海地区的市场监管力量,共同致力于前海法治化市场环境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