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域外法律更易查

发布时间:2016-05-19 16:54:5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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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探索域外法查明及适用机制创新,落实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律查明与适用研究的各项要求和任务,努力服务好国家的“一带一路”倡议和法治中国建设。

在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审理中,域外法律查明困难是长期困扰人民法院涉外、涉港澳台审判工作的顽疾。其中很重要的客观原因是司法实践中实际选择适用外国法或港澳台法律的案件仍然比较少,主观因素是当事人认为域外法查明困难,风险不可预知。整体上,当前域外法查明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查明途径单一,配套程序不健全,可操作性不强;二是域外法查明原则不明确,审查程序和审查标准不具体,关于法官自行查明域外法的效力不明确;三是查明费用的负担方式不完善。

作为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创设的以服务自贸区建设为主、为全国法院提供可复制经验的第一个自贸区法院——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经过近一年的实践探索,制定实施了《深圳前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办法(试行)》,并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在该院挂牌设立了“最高人民法院港澳台和外国法律查明研究基地”,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为攻克这项顽疾提供了大有裨益的参考。笔者认为结合前海当前有效的探索,还要做好以下工作,进一步把域外法律查明工作推向前进。

首先要继续拓展域外法查明途径。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基本途径外,还要增加委托专业查明机构以及法官自行查找域外法等途径,进一步拓宽域外法查明途径,充分保障法官在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审理中准确适用域外法。

其次要确立法院充分努力原则。一是不能简单认定“不能查明”。对于所查明的域外法不明确、不充分或双方当事人提供的域外法相互矛盾、难以直接适用的不能简单认为“不能查明”,法院应采取适当方式或程序进一步确定域外法。二是明确不能查明的具体情形。如当事人自行选择适用域外法,但在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且不属于法院依职权查明的,当认定为“不能查明”情形时,法院可以适用我国法律解决涉案争议。

第三要明确域外法审查程序。对于查找的域外法应从客观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方面进行谨慎审查。客观性审查包括审查所查找的域外法是否客观、全面,出具法律意见的专家资质及其与当事人或本案是否存在利害关系等;真实性审查应包括所查找到的域外法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时间效力和空间效力等;关联性审查应包括审查所查找到的域外法与本案争议解决的关联性、适用性。

最后还要强化横向与纵向的合作。加强与高校及相关研究机构在域外法查明研究方面的合作,深入探索域外法查明及适用机制创新,落实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律查明与适用研究的各项要求和任务,努力服务好国家的“一带一路”倡议和法治中国建设。(原载于《人民法院报》2016年2月4日第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