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制定“繁简分流 简案快办”规范性改革文件,确保改革工作有章可循。在前期开展简单案件速裁快审的基础上,于2016年7月制定通过了《关于推进“繁简分流简案快办”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简案快办的实施细则(试行)》《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的规定(试行)》《关于简单民商事案件速裁的规定(试行)》等“1+3”改革方案和规定,对繁简分流的机构设置、运行情况、案件受理范围等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小额诉讼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范围,推进改革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二是配备专门速裁审判及快执团队,实现速裁工作机构专业化运作。兼顾速裁快执的工作特点及法官培养要求,通过个人申请与组织选派相结合的方式,选任二名职业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法官作为速裁案件的主审法官,专门负责小额诉讼、速裁程序和简案快审案件的办理,以及负责立案、调解等工作。速裁团队的每名主审法官配备两名法官助理和一名书记员,实行“1+2+1”的审判模式。设立快执团队,专门办理简单的快执案件,快执团队由一名执行员、两名执行助理和一名司法警察组成。进一步完善速裁法官的管理机制,建立速裁及快执法官的定期轮换机制,保证速裁案件审判的高效进行。
三是确定速裁及快执案件的分流标准及程序,明确通过多元化方式解决矛盾纠纷。确定了适用繁简分流机制进行简案快办的案件范围,以便于在立案和审理过程中准确把握分案方式及审理程序。对于简单民商事案件审理应遵循简便、快捷、便民和注重调解的原则,诉讼服务中心对诉讼案件先行分流引导,对符合诉前调解条件的引导至诉调对接中心进行调解,经调解成功并达成协议的,由速裁法官进行司法确认,对不符合诉前调解条件的则及时办理立案登记手续,并移送给速裁法官团队进行处理,实现速裁案件纠纷解决的多元化。
四是简化简单案件的办理流程,缩短办案周期以提升审判效率。对速裁案件遵循“速转、速送、速调、速审、速判、速结、速执”以及“当天立案、当天移送、当庭调解或宣判、当庭制作裁判文书、当庭履行”的审判机制,采取“调审一体化”、“门诊式庭审”和“令状式判决”为特色的“当庭宣判或调解、裁判文书立等可取”的审理模式。如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手机短信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庭审可根据需要安排在晚间、休息日等时段进行,庭审过程可直接围绕原告诉讼请求是否成立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原则上进行当庭宣判并向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对于当庭即时履行的案件,可以不出具法律文书等。
五是加强审判辅助工作和信息化建设,保障简案快办工作顺利开展。推行集约化送达,创新完善送达方式,提高送达效率。推行信息化诉讼保全,加强保全案件的信息整合与业务集成,探索更加高效的人员组合、工作模式和管理流程,提高保全工作效率。推行审判辅助事务外包新模式,对速裁案件的送达、庭审记录、案卷归档、电子案卷扫描等事务性工作实行服务外包,节约审判资源。大力推行简单案件工作信息化,加快研发和完善速裁案件识别、流程管理、电子卷宗、网上办案等信息系统,提高速裁工作信息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