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融资租赁业务迅猛发展,已经成为集现代金融、物流、贸易、技术服务于一体的新型融资方式。2015年2月至2016年11月,前海法院共受理融资租赁案件47宗,其中涉港案件27宗,占比57.4%,港资企业作为出租方为内地企业提供融资越来越普遍。经审理发现,融资租赁案件具有涉案标的大、审理周期长、审理难度大等特点,前海法院建议承租方在合同签订时加强风险评估,完善合同内容,在审理中注重诉调对接、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及时保障融资租赁各方的合法权益,为自贸区金融创新提供优质的司法保障。
前海法院审理的融资租赁案件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涉案标的大、当事人多。在前海法院受理的各类融资租案件中,涉案金额共计16.57亿元,平均涉案金额达353万元,高于我院同期商事案件的收案标的。同时融资租赁案件还一般涉及到出租人、承租人、回购人、担保人等商事主体,被告人数一般会达到4人以上。
二是案件法律关系复杂。融资租赁案件往往涉及租赁、买卖、担保等多个复杂的法律关系,在租赁关系中又包括典型的融资租赁,以及派生出非典型的售后回租、厂商出租等多种情形,担保又包括人保、财保等各种形式,使得案件审理难度进一步增加。
三是案件审理周期长。融资租赁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是承租人经济困难、无法按约定支付租金,且经常会发生承租人弃厂逃离或者下落不明的情况。如果承租人、多个担保人中的一人下落不明,又会涉及到公告送达等问题,导致此类案件的审理周期延长。
四是大多数案件面临域外法律查明与适用等问题。前海的融资租赁业务主要以境外租赁机为国内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为主,合同往往是外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大多数合同约定纠纷发生适用香港准据法,有的甚至约定由香港法院非专属管辖,所以大部分案件面临域外法查明等较为复杂的问题,对涉外审判的专业性要求较高。
五是案件当事人的调解意愿较强。从审结的24宗案件来看,调撤结案8宗,调撤率达到33.3%。这主要是因为融资租赁合同对各方权利义务的规定较为具体,如合同基本上会约定在全部租金付清之前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且涉案的融资租赁设备价值巨大,所以当事人一般会有主动筹集资金还款的意愿。另外案件涉及当事人多、审理周期长的特点也强化了当事人的调解意愿。
为了更好地鼓励涉港、涉外融资租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中外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前海法院建议:
融资租赁公司应谨慎审查合同并评估商业风险。从前海审理的融资租赁案件来看,绝大多数纠纷都是承租人无力支付租金所产生。而融资租赁的资金成本相较于其它融资方式高,对于承租企业来说负担较重。因此,出租方在签订相应的融资租赁协议时,对于承租人、担保人的经济条件、履约能力、风险状况应谨慎审查,从源头上降低融资租赁的违约风险。
灵活约定争议解决的准据法。融资租赁纠纷在国内已经具有较为成熟的司法经验,与国际通行的做法并无原则性的分歧。因此,承租方在与境外融资租赁公司约定纠纷适用的准据法时,避免机械套用合同范本,充分考量对选择适用法律的熟悉程度,这样可大大减少法律查明的时间和成本,提高争议解决效率。必要时,不妨考虑将相应法律规定的原则和做法内化为合同的内容,从而使其在双方之间具有约束力。
明确约定发生争议时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各方当事人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发生争议时的送达地址,以及地址变更的程序等,以便在纠纷发生时,能第一时间提供给争议解决机构。尤其对于涉外、涉港澳台融资租赁案件来说,明确送达地址可以有效地避免案件进入公告送达程序,从而可以更加高效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为更加高效地解决融资租赁纠纷,应该做好以下两项机制的建设:
一是进一步加强域外查明机制的建设。由于出租方多为外资企业,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于约定域外法解决争议的情况予以支持。为进一步提高域外法查明的质量和效率,要切实加强对域外法查明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讨,如前海法院成立以来连续两年召开有关“法律查明与适用”的专题研讨会,聚集各地专家学者为完善法律查明机制出谋划策。同时,进一步加强港澳台和外国法律查明中心的建设,实现法律查明业务的专业化运作,为案件审理、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提供智力支持。
二是充分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结合融资租赁案件当事人调解意愿较强的特点,充分发挥诉调对接平台的优势。积极引导和鼓励当事人通过商事调解、仲裁等多元化方式解决纠纷,尽量从港籍调解员、专家调解员等名册中选择合适的专业人员对案件进行调解,提高调解的成功率,法官及时审查调解协议并出具调解书,给予司法确认,减少融资租赁各方因诉讼期限长对企业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