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更加公正高效便捷的诉讼机制

发布时间:2017-02-14 10:51:5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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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前,前海法院揭牌成立,作为立足服务自贸区、合作区和社会主义法治示范区的新型法院,承担着建设内地综合性司法改革示范法院的时代重任与历史使命。经过两年的改革与发展,前海法院在司法改革与案件审判上取得了哪些成效?

2016年,前海法院受理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1582件,比去年同期上升159%,占受理民商事案件总数的61.15%,其中涉港案件1211件,占受理民商事案件总数的46.81%。前海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的周立雄法官对案件受理情况的介绍,让大家对前海法院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审判机制改革的背景与目标有了更深的了解。

建设具有国际、区际司法公信力的一流法院是前海法院的发展目标之一。在细化落实全国司法改革部署的基础上,结合案件特点,不断创新涉外审判机制,是前海法院司法改革的重要特点,前海法院副院长、新闻发言人叶青这样概括前海法院推进司法改革的情况,「保障诉讼权利和司法公正,提升诉讼效率与司法公信」。据了解,前海法院成立以来推进50多项司法改革举措,在立案登记、司法行政精简高效、审判专业化、法官精英化、法官业绩评价科学化、纠纷解决多元化等方面率先垂范,先行先试,也为创新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审判机制打下坚实的基础。

 

实行繁简分流、倡导诚信诉讼、完善诉调对接,节约司法资源,减少当事人诉累。

走进前海法院的诉讼服务中心,前来咨询、立案的人络绎不绝,办公室里诉讼服务中心的周立雄法官正在埋头整理新收的案卷,对其进行繁简标识。他介绍,为了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前海法院目前正在试行与案件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纠纷处理导入程序。根据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特征,科学制定简单案件与复杂案件的区分标准和分流规则,推进案件的繁简分流机制改革,实行「简案快办、繁案精审」,提高诉讼效率。

除了繁简分流,前海法院还通过一系列的措施提倡诚信诉讼,制定了针对恶意诉讼、矛盾诉讼、滥用诉权等行为的禁止性规则和禁诉令制度,防范当事人滥用诉权,拖慢诉讼进程,以诉讼费的承担和纳入社会诚信系统,对不合理诉讼行为进行规制。与此同时,前海法院还在完善诉讼费用负担和律师费用转付机制上,提出了创新的解决途径,对恶意诉讼、滥用诉讼等不当诉讼的行为,法官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裁量律师费用全部或部分由败诉方承担,有效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前海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法官助理李志超正在仔细审阅一宗案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他判定该案有一定的调解基础,于是通过电话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将案件转交诉调对接中心交由专业的调解员进行调解,这样可以更加方便快捷的解决纠纷。他介绍说,20165月,前海法院诉调对接中心揭牌成立,与13家社会调解组织、行业协会开展合作,选任29名港籍调解员和各类型案件的调解专家,建立特邀调解员制度,引导多元化纠纷解决的社会化、专业化、国际化。合理定位诉讼与调解的功能,建立以鼓励和支持多元化纠纷化解为重点的诉调对接机制是涉外涉港澳台审判机制改革的重要补充,前海法院通过对多元化纠纷解决平台的搭建,正在探索推进建立调解程序前置机制,鼓励和引导当事人及早地了解各方的法律风险,促进争议的尽早解决,节约了司法资源,减少当事人诉累。

 

探索当事人送达机制,促进诉讼参与人开展诉讼合作,保障当事人诉权。

走进前海法院的办公区域,每个办公室里法官助理们的电话铃声此起彼伏,夹杂着与当事人商谈的说话声,显得十分地忙碌。前海法院法官助理张怡扬表示,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往往由于当事人身在不同的国家或不同的法域,送达程序繁琐、送达成功率低、送达时间过长等「送达难」问题,长期影响和制约该类案件诉讼进程和审判质效。

20164月,张怡扬负责了一宗涉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的送达工作,原告和其中6名被告住所地均在香港,根据传统的送达方式,要通过向上级法院的委托,最终将应诉手续送到当事人的手中,至少需要半年的时间。所幸原告作为融资方比较熟悉被告的基本情况,为实现通过转交原告送达应诉手续提供了有力的先决条件。20166月原告在一个星期内成功将开庭前的程序性诉讼文书转交给了本案的9名被告,9被告均自愿填写了送达回证与送达地址确认书,大大缩减了通过其他途径送达的时间,确保了庭审的顺利进行。

该案送达问题的顺利解决,得益于前海法院在现有法律框架的基础上,结合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审判机制改革,深入研究、认真探索有效送达的新方式,完成了《民商事送达机制改革研究报告》的调研课题,制定了前海法院《关于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对域外送达规定进行了系统梳理,并在传统送达方式基础上,借鉴香港及英美地区的法律惯例,创新设立了涉港案件的当事人及其律师转交送达方式,为破解涉外涉港澳台案件「送达难」提供了可行性方案。

不仅如此,前海法院还探索推行了强制答辩制度,在送达应诉通知书时,明确告知被告应在答辩期限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和不按期答辩将要承担的不利后果。被告未按期提交答辩状的,法官可以通过诉讼费用和律师费承担,对被告的行为予以惩罚;推行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或申请对方当事人开示书证制度、律师调查令制度,为当事人与律师调查收集证据提供帮助。这一系列的改革,不但促进诉讼参与人积极开展诉讼合作,让司法程序更加公正透明,也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推进庭审方式改革,统一裁判尺度,增强司法的引导和控制力,提升诉讼效率。

在前海法院主审法官郭宁华的办公室,郭宁华正在认真地研读《实施审判精品战略工作指引》,他表示,为了系统性地提升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诉讼效率,前海法院以实施「审判精品战略」为载体,从改革庭审方式、统一裁判尺度等方面入手,增强司法的引导和控制力、裁判的可预期性与确定性。

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对适用普通程序的复杂案件,通过召开庭前会议、固定诉讼要素、完成证据交换、明确争议焦点,使庭审更为高效和具有针对性;完善鉴定人、专家出庭的程序、保障、费用负担等程序性问题,充分发挥其在重大疑难复杂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中辅助法官解决专业性问题的作用,实实在在地加强了法官对诉讼进程的主导与控制。在庭审之后,通过强化审判委员会的审判指引功能,完善专业法官会议咨询功能,健全统一裁判标准的制约与保障机制;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裁判指引在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审判中的指导作用,探索建立遵循先例裁判的理念,明确类似案件的认定标准和程序,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提高案件审判质量,增强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中当事人的可预期性。

 

 完善域外法律的查明适用机制,保障当事人选择准据法权利,提升国际、区际司法公信力。

201610月,前海法院审理了原告东亚银行诉被告L公司等主体的涉港融资租赁案件,这是该院首宗适用香港法审结的案件。通过媒体报道后,引起了良好的社会反响,被媒体称赞为前海法院的一小步,中国国际化、法治化的一大步,也让境内外企业看到了前海法院为营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所作出的创新和努力,这对增强香港乃至全球资本对投资前海及内地的信心,具有非常深远的意义。

据本案的主审法官彭亮介绍,该案因L公司未按约定履行租赁机器设备的协议,原告东亚银行将被告L公司及其他担保人诉至法院,由于原被告住所地在香港,并约定适用香港法。案件通过前海法院诉调对接中心港籍调解员罗伟雄主持调解,双方适用香港法达成调解协议,经法院审查认为,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为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法律的程序规定、其他规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相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对当事人达成的全部调解协议内容予以确认。

通过这一案件,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到前海法院为完善域外法查明与适用作出的探索,以推进最高人民法院港澳台和外国法律查明研究基地的建设为契机,制定《域外法查明办法》等系列制度,完善涉外、涉港澳台因素的识别机制,依法保障当事人选择适用域外法的意思自治,健全局外法律查明与适用机制,完善域外法律查明中专家意见的认定制度,明确在域外法查明中聘请中外法律专家的职能。另外,还通过完善港籍陪审员参与涉港案件审判制度,任命金融、投资等领域专家型港籍陪审员13名,保障涉港案件的公正高效处理,提升司法民主和增进司法互信,也提升了前海法院的国际、区际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