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报讯】(记者 包力 通讯员 刘畅)记者昨日从前海法院获悉,该院自2017年2月实施律师调查令制度以来,截至4月30日,共签发律师调查令122件,主要案件类型包括: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和股权转让纠纷。其中,完成调查取证的案件82件,成功率达67%。
什么是律师调查令制度?在民商事诉讼中,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向法院提出调查令申请,该代理律师可持调查令收集证据。
去年2月,前海法院制定实施了《关于完善涉外案件审前程序促进当事人加强诉讼合作的工作规程》,明确规定了律师调查令制度,对申请律师调查令的申请条件、使用范围、使用保障等作了详细规定。调查令调查的证据范围,主要包括银行账户、社保资料、登记资料、档案材料、财务凭证、权利凭证、出入境记录等书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等,以及在信息科技背景下的新类型证据。
律师应在调查令有效期限内完成调查取证工作,期限根据调查证据难易程度确定,一般不得超过十五日。调查取证后,律师应在三日内将调取的证据及被调查人填写的回执交回法院。如调查令因故未使用或者取证不成功的,持有调查令的律师应该将调查令交回并向法院提交书面说明。
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需要提交申请书、案件当事人授权委托书、有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函。申请书需载明申请调查证据的名称或类型、证明对象、接受调查单位或个人的线索、无法自行取得该证据的原因等。法院接到申请后,由合议庭、独任法官负责对申请人资格、申请理由、申请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调查证据的范围及与案件的关联性等进行审查,在5日内决定是否签发律师调查令。
在实施律师调查令的过程中,前海法院注意严格审查发出的条件。一般来说,应当是已经受理案件的当事人或代理人,在确实无法取得证据的情况下主动向法院申请,且调查令上必须明确注明收集、调取证据的范围等,确保持令人的律师及诉讼代理人身份,以及严格界定调查证据使用的范围,以此防止调查令的滥用。
前海法院实施律师调查令制度一年多来取得了成效,对于当事人来说,更加有针对性、有效地收集证据,缩短了诉讼周期。对于律师来说,不但拓宽了律师取证的渠道,还保障了取证的合法性。对于法官来说,律师积极参与取证,能有效推动诉讼,使法官能够更加专注于司法裁判的核心法律问题,有助于提升裁判的质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