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对该案中恶意提起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作出罚款决定。该案是前海法院进一步深化民事诉讼诚信体系建设的又一典型案例,也是前海法院对当事人恶意提起管辖权异议决定罚款的“第一案”。
案情回放
在原告袁某诉被告郑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被告郑某在提起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明显不成立的情况下,经法院多次释明无正当理由提出管辖权异议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后,仍然坚持提起管辖权异议和管辖权异议的上诉,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严重拖延了诉讼进程。
前海法院认为
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该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行使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权利时,必须对自己拟提出的异议请求存在合法合理的异议理由,同时考量自身提起管辖权异议的必要性程度,诚实、正直地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遵守应当履行的诉讼义务。如果恶意提起管辖权异议,违背管辖权异议制度的价值取向和诚实信用原则,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因此,前海法院对被告郑某恶意提起管辖权异议和管辖权异议上诉的行为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什么是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依法提出该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和意见,管辖权异议制度作为管辖制度的程序性救济措施,对保障当事人诉权、保证管辖规则的正常运行和构建程序正义有重要意义。然而,在审判实践中常有被告方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的现象,主要表现在当事人明知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充分,但为了达到拖延诉讼程序等目的,依然无理提出管辖权异议,这不仅浪费了有限的诉讼资源,也不利于原告方权利的保护。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正确方式
1.明确恶意提起管辖权异议的边界
为了遏制管辖权异议滥用的现象,切实提升诉讼效率,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前海法院经过调研先后出台了《关于防范与惩戒非诚信诉讼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正确裁判律师费用推进诚信理性诉讼的若干规定》两项制度,细化非诚信诉讼行为在各个诉讼阶段的表现形式,明确恶意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认定标准及惩罚措施,充分运用罚款、训诫等方式惩戒诉讼中恶意提起管辖权异议的行为。同时,创新设立律师费转付机制,以律师费与诉讼费的负担为杠杆,强化对诚信商事活动的引导及对非诚信行为的规制。
2.探索管辖权异议风险释明机制
前海法院向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进行诉讼风险的释明,告知其在民事诉讼中必须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协助法院有效的进行诉讼。如果无正当理由滥用管辖权异议,浪费司法资源,法院将根据相关机制,通过判决律师费的转付、诉讼费用分担等方式,承担无过错方的损失,情节严重的可能会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据统计,管辖权异议释明机制适用1年来,法院向109个案件的当事人,进行了管辖权异议风险释明,其中52个案件当事人因释明而撤回管辖权异议申请,14个案件当事人在法院驳回其异议后未再上诉,机制的适用在防治当事人恶意提出管辖权异议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3.助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前海法院通过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构建诚信高效诉讼秩序的同时,助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自2017-2018年间,规制和惩戒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措施精准落地,先后有不诚信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律师费用、当事人虚假陈述顶格罚款、拒绝合理调解方案承担诉讼费用等案件,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与赞誉,这些案例的公开报道对形成良好的社会诚信价值具有社会示范与引导作用,有利于引导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诚信理性地进行民事诉讼,更有利于深化社会诚信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