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深圳前海法院判决的“温某法庭上恶意虚假陈述被顶格罚款案”,作为惩戒失信诉讼行为典型案例入选“深圳法院2018年十大社会关注案件”。这对于正着力创建我国首个信用经济试验示范区的深圳前海,可以说是标志性事件。
非诚信诉讼,是指诉讼参与人在民事诉讼中滥用诉权、虚假陈述、恶意隐瞒等明显妨碍诉讼进度、侵害诉讼相对人权利的不当行为。
非诚信诉讼行为不仅占用司法资源,扰乱诉讼秩序,削弱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同时,还增加了经济社会的交易成本,不利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立足前海合作区和自贸片区的前海法院通过创新非诚信诉讼行为惩戒方式,服务前海信用经济试验示范区建设,营造诚信社会氛围,为深圳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前海力量”。
以案说法:法庭上故意虚假陈述被罚10万元
在“温某法庭上恶意虚假陈述被顶格罚款案”中,被告温某为案件原告公司前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原告公司在确定新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后,要求温某返还该公司证照与原始财务资料等发生纠纷,遂诉至法院。
诉讼过程中,针对原告公司诉请的返还该公司行政公章请求,温某早在留样的原告公司行政公章样板中明确自认,原告公司行政公章一直由其持有和保管。但在庭审时,温某却多次向法庭作出相关物品不在己处的虚假陈述,误导法庭查明事实方向,违反了诉讼中诚信义务。
前海法院认为,温某不诚信诉讼行为,严重妨害和拖延诉讼进程,造成司法资源无端浪费,损害司法权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因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对被告温某处以10万元顶格罚款。
不诚信诉讼行为的四种场景
在民商事诉讼中,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滥用诉权等不诚信诉讼行为通常表现为以下4种场景:
一是利用诉讼程序,如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提出管辖权异议、回避、延期举证、反诉等申请,拖延案件审理进度,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影响纠纷化解效率。
二是明知对方不是适格被告仍恶意提起诉讼。如有原告为保全财产在起诉公司时故意将公司股东或法定代表人追加或列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恶意利用诉讼打击竞争企业,破坏企业家信誉。
三是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虚构事实、证据提起虚假诉讼,试图利用法院审判权、执行权,达到非法目的。虚假诉讼行为消耗了司法资源,扰乱审判执行秩序,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将矛盾转移至法院,导致纠纷复杂化。
四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在诉讼过程中虚假陈述。部分当事人在利益驱动下为达胜诉目的,作出否认客观事实存在、隐瞒案件事实、虚构案件事实等行为。虚假陈述妨碍了民事诉讼秩序,一定程度上危害了司法公正与权威。
前海法院加大惩戒力度
为维护正常诉讼秩序,前海法院制定实施《关于防范与惩戒非诚信诉讼行为的若干规定》,明确了非诚信诉讼行为的界定及惩罚措施。
对非诚信诉讼行为人,法院可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拘传、训诫、罚款或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确保惩罚的相称性。
该《规定》为当事人诚信诉讼提供了有效的指引,强化了法院惩戒非诚信诉讼行为的可操作性。
2018年5月以来,前海法院发现,7件案件当事人存在涉嫌伪造公章、伪造证据和虚构借款合同等虚假诉讼行为。法院决定对此7件案件中止审理,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非诚信诉讼行为惩戒三大特色:
一是前海法院创新非诚信诉讼行为惩戒方式。创设律师费转付制度,通过让诉讼中行为存在不当或有过错的一方承担律师费或诉讼费用,增加非诚信行为的侵权成本,达到惩戒与遏制的效果。
二是加强对非诚信诉讼行为的预防与指引。前海法院结合审判实践,总结出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易发点,建立较为系统审查、识别、防范机制。在案件的受理、举证、审理、执行等环节,向当事人释明非诚信诉讼行为将承担的责任和法律后果,有效预防非诚信诉讼行为的发生。
三是形成非诚信诉讼行为联合惩戒体系。前海法院积极推动发挥法律共同体惩戒非诚信诉讼行为的合力与示范作用,倡导律师作为专业法律人士应当在诚信理性诉讼方面为当事人作出引导与示范。同时,推动将预防和惩戒非诚信诉讼行为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实行诉讼信用信息的数据共享,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联合惩戒格局,全方位规制和惩戒非诚信诉讼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