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自贸试验区新一批制度创新案例出炉!前海法院这3项创新经验入选

发布时间:2019-06-05 09:32:5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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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自挂牌运作以来,在先后四批在全省范围或部分区域复制推广102项经验及92个制度创新案例基础上,形成了第三批51个制度创新案例。其中,前海法院有三项创新经验入选。

一、统一自贸试验区新业态的裁判标准

1.主要做法

20171月,前海法院发布实施《关于审理前海自贸区保理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 和《关于审理前海自贸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 以下简称《融资租赁纠纷裁判指引》,旨在进一步发挥司法引领职能,统一裁判程序与尺度,规范融资租赁、保理等新业态裁判标准,积极服务和保障自贸试验区的经济发展。

其中。《保理纠纷裁判指引》分为九章共44条,从案件管辖、当事人的确定、保理合同的效力、应收账款的转让、保理商的权利救济、债务人的抗辩权和抵销权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融资租赁纠纷裁判指引》共24条,从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认定,涉外、涉港澳台融资租赁案件的法律适用,登记公示效力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2.创新点

这两个裁判指引的发布,为规范融资租赁、保理等新业态裁判标准,统一裁判程序与尺度提供了参考。特别是,《保理纠纷裁判指引》是全国首个专门针对保理纠纷案件审理所制定的裁判指引。

3.实践效果

近年来,在保理、融资租赁等新兴业态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保理合同纠纷和融资租赁纠纷案件随之增多,前海法院出台相关案件裁判指引,积极回应了新兴业态发展变化带来的司法需求,不断推进审判精品战略,是有效服务于自贸试验区法治建设的新举措。

 

二、前海法院探索实施律师费转付制度

1.主要做法

前海法院依法制定《关于正确裁判律师费用推进诚信理性诉讼的若干规定》,建立了律师费转付制度,对于案件一方当事人恶意诉讼,或故意不提供有效送达地址导致送达困难、故意不提交答辩状或进行虚假答辩、无理提出管辖权异议、恶意利用和解或调解延期等导致诉讼延误的行为,法院支持由该方当事人承担对方因此增加的律师费用,以增加当事人恶意诉讼及故意拖延诉讼的成本。另外,对于当事人恶意利用和解或调解延期等方式拖延诉讼的行为,法院可在诉讼费和律师费用承担等方面对其进行惩罚。

20175月,前海法院审结了首宗适用律师费转付机制的商事案件。该案被告违约未支付原告3000余万元,且存在滥用管辖权异议等行为,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导致司法资源浪费,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败诉方)向原告(胜诉方)赔付律师费30万元。

2.创新点

该案突破了律师费转付只适用于特定类型案件且为已支付的费用等局限,一方面加大了败诉方的违法成本,引导民商事主体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尽到诚实协作的义务,另一方面强化了法院对诉讼行为的引导,有助于减少恶意、虚假诉讼,进一步提升诉讼效率。

3.实践效果

前海法院探索建立了律师费转付制度,突破了特定案件类型的限制,强化了对非诚信诉讼行为的引导和惩治,得到了当事人的普遍认同,提高了司法公信力,优化了自贸试验区国际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三、全国首宗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审判案例

1.主要做法

20167月,前海法院审结了淦某诉会丰公司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案,该案是全国首宗经法院判决并生效的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案件。201111月,会丰公司在香港发起成立“万丰国际”文化艺术品交易平台,淦某先后通过香港万丰交易平台代理公司开通了五个会员帐号,并进行艺术品份额化交易。201512月至20161月,会丰公司以业务调整等原因冻结了淦某位于香港万丰交易平台内的资金,淦某多次要求返还未果后起诉会丰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返还冻结于香港万丰交易平台内的结算资金,合计港币20余万元。

前海法院认为,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是将标的物等额拆分,拆分后以每一份额的所有权为基础发行份额,公开上市交易。该种交易是艺术品交易的金融化尝试,属于金融衍生品种创新与探索的范畴,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未对其作出专门规定。现行证券法对“证券”的认定限于股票、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品种,艺术品份额化是一种金融及衍生工具创新,是资产证券化的一种探索与尝试,但证券化并不等于证券,本案所涉的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并不属于证券法的调整范围。前海法院认为交易就是买卖的代名词,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裁判。故判决会丰公司向淦某返还相关款项。

2.创新点

该案是全国首宗经法院判决并生效的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案件,填补了国内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纠纷生效司法判决的空白,同时也为此类纠纷的认定和处理提供了借鉴。

3.实践效果

该案审结后,主审法官郭宁华撰写的《网络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纠纷的案由与责任承担》被《人民法院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选用刊登。

 

原文:《广东省自贸办关于印发广东自贸试验区第三批制度创新案例的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