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立足集中管辖深圳市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工作实际,积极推动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探索在符合条件的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有序衔接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科学精准配置审判资源,提升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审判效率。
一、优化独任审理标准,有序扩大适用范围
一是明确适用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制定前海法院《关于规范民商事案件诉讼程序适用的若干规定》以及《关于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判实施细则》,采取“纠纷类型列举+负面清单”方式,通过明确必须适用普通程序合议审理的九种情形,对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独任审理适用范围予以界定,实现审判组织与案件类型、审理程序的精准有效匹配。二是加强案件识别。在登记立案时,对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适用诉讼程序的条件进行初步识别,对应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的情形进行标记和提示,做到立案环节科学分流案件。在案件审理时,由承办法官对标注为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的案件再次识别确定,保证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的正当性。三是保障程序选择。及时处理域内外当事人对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提出的异议,严格规定应于收到异议后三日内依法审查是否应转换为合议庭审理,确保“程序简化”但“权益不减”,平等有效保护域内外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
二、完善细化配套措施 增强独任审判规范性
一是强化审判监督。针对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中存在的送达情况复杂、有域外证据、需鉴定或审计等情形,梳理可能出现的风险点,常态化跟踪监督“简转普”“独转合”案件流程节点。完善院长监督机制,由院长对需要统一裁判标准的类案、可能存在违法违纪或干预过问情节的个案依规定程序予以监督,有效防止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权力滥用。二是推进法律统一适用。健全法律适用分歧解决配套规则,发挥专业法官会议的研究指导作用,对于法律适用不一致、不明确的案件,及时召开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确保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的准确性。制定《类案、关联案件强制检索和指导案例适用规定》,细化类案检索标准要求,强化案例指导参考功能,统一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的类案裁判尺度。三是细化成效考核。细化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独任审理的工作成效评判依据,具体包括案件审结数、适用率、平均审理期限、上诉率、再审发改率等指标,及时统计通报各法官团队指标完成情况,引导、规范和激励法官依法公正进行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三、夯实审判队伍建设 释放独任审判效能
一是优化审判团队配置。选任熟悉国际法和国际经贸规则、审判经验深厚的法官审理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保证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质效。在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审判团队打造“1名法官+2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N名法律实习生”的人员配比模式,加固独任审判力量,保障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的简案独审快审和难案合议精审。二是加强审判团队间协调。根据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繁简情况,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由速裁团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对于其他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由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审判团队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推进案件轻重分离、快慢分道,促进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专注高效。三是开展多元司法培训。以专题授课、“法官沙龙”等形式进行案件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的业务交流、经验传授,形成“以老带新”良性循环。利用“前海法智论坛”“普通法裁判思维研修班”等司法交流平台,增进法官对普通法的理解,提升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审判专业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