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力服务保障对外开放新格局,深圳法院这样做

发布时间:2021-08-23 14:15:3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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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院紧紧把握“双区”建设重大历史机遇,找准工作着力点,发扬改革创新精神,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全力服务保障对外开放新格局。2020年以来,两级法院审结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5510件,累计13件案件被省法院评为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深圳法院探索粤港澳大湾区跨境法律规则衔接机制,被国家发改委纳入47项深圳经济特区创新经验向全国推广。

 

健全开放型审判机制 激发国际司法公信力提升新动能

 

着眼“公正、透明、便捷”需求,持续深化涉外案件集中管辖改革,加强审判专业化建设,增进诉讼便利程度,全面提升国际司法公信力。

 

一是建立开放性和专业化审判组织。发挥前海法院集中管辖涉外商事案件的优势,优化“专业法官+港区陪审员+行业专家”审判组织模式。选任9名具有国际法专业学习背景、外语能力突出、涉外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组建专门涉外审判团队。选任19名具有金融、知识产权等专业背景的香港地区陪审员参与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审理,共参审案件566件。建立由境内外金融证券、国际贸易、知识产权领域专家组成的专家智库,为涉外案件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二是创新“互联网+”跨境司法服务模式。依托移动微法院完成全省首宗“跨境立案”,开通跨境授权委托在线见证服务,授权委托面签“云见证”210人次,全流程最快仅需5分钟。专门制定便利境外当事人参与诉讼、涉外案件线上诉讼等规定,细化网上办理流程指南,去年以来跨境线上开庭571次,以低时耗、零费用提升诉讼效率。

 

三是吸纳创新港澳地区诉讼规则。在全国率先建立涉港案件当事人转交送达机制,送达涉港案件9件,破解涉港案件“送达难”问题。率先探索律师费转付制度,依法判决不诚信当事人承担对方当事人律师费30万元。

 

四是率先探索涉外涉港澳台行政案件管辖权下沉。在省法院的支持和指导下,经最高法院批复同意,深圳在全国率先实行基层法院受理部分涉外涉港澳台一审行政案件,已自8月1日起正式实施。

 

建设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 构建跨境纠纷解决新格局

 

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要求,积极推动前海联动香港打造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实现跨境商事纠纷“一站式”解决。

 

一是建设国际化多元纠纷化解平台。成立前海“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诉调对接中心,与香港和解中心、粤港澳调解联盟、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等48家域内外调解机构共建国际商事调解平台,累计成功调解纠纷10508件。

 

二是整合粤港澳大湾区调解资源。聘任16名外籍和港澳台地区调解员,与广州南沙、珠海横琴法院共享调解员名册,累计调解跨境商事纠纷674件。

 

三是强化国际商事调解规范化、专业性建设。制定国际商事纠纷调解规则和实务指引,充分尊重粤港澳三地参与度和话语权。制定6类跨境商事纠纷调解指引和融资租赁、知识产权、股权转让等22类案件要素表,实行“类案类调、精准解纷”。

 

四是支持跨境商事纠纷专业调解市场化收费。对照国际惯例,调解组织与当事人协商收取调解费用,有效激励调解组织引入专业人才、运用专业知识精准解纷。跨境争议解决机制被评为全国法院司法改革示范案例、广东自贸区成立五周年制度创新最佳案例。

 

完善域外法律适用体系 打造规则衔接和机制对接新高地

 

积极探索不同法系、跨境法律规则衔接,充分尊重商事主体意思自治,构建完善开放透明的跨境法律规则体系。

 

一是建立系统完备的域外法律查明机制。制定《域外法查明办法》,确立法律查明“充分努力原则”,明确法院依职权查明域外法的情形,以及查明途径、查明主体和查明责任。建立“一带一路”法律公共服务平台,覆盖沿线31个国家地区的成文法、案例法,集聚近千名法律专业人士在线提供法律服务,确保域外法“查得明”。

 

二是建立全面充分的涉港因素认定指引。列明规范主体涉港、标的物涉港、法律事实涉港等多种涉港因素的认定方式,为当事人准确选择适用香港法提供指引,确保域外法律“认得全”。

 

三是准确适用国际公约与惯例。全面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准确理解和适用《蒙特利尔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国际公约,充分体现对域内外当事人的平等保护原则,确保域外法“用得准”,增强境外投资者“走进来”和境内企业“走出去”的信心。目前,已适用国际公约和域外法办结案件110件,其中适用香港法90件,前海法院成为全国适用香港法裁判案件最多的基层法院。

 

创新深港澳司法合作交流 拓展跨境法治协作新路径

 

发挥深圳特区对外开放平台和窗口作用,搭建与港澳常态化交流合作平台,促进增强司法互助与互信。

 

一是加强司法协助与互认。去年以来办结司法协助案件1221件,审查申请承认和执行境外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案件24件。

 

二是在全国率先探索跨境破产协作机制。首例跨境破产案获香港法院认可,在全国首次实现破产管理人跨境执业。7月20日,香港法院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司法协助请求函,请求认可香港公司清盘人及权力,成为全国首例。最近,最高人民法院确定深圳中院为全国首批跨境破产试点法院。

 

三是建设国际化司法制度研究平台。举办“前海法智论坛”“普通法裁判思维研修班”“法律查明与适用研讨会”等活动,为国际国内法律专家提供专业的分享交流平台,促进不同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互动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