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案外人李维国发放案款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04-14 16:50:33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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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执行人姜子秀与被执行人泰德实业(中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9)粤0391民初5049号民事判决书,现拟向申请执行人委托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李维国发放案款40951.88元。

       特此公示。

       公示期自2025年4月14日至2025年4月16日,承办人:吕豫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