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案外人王婉竹发放案款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08-27 17:59:04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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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粤0391执恢167号申请执行人米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本溪分公司、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格尔木分分公司、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铁岭分公司、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晋中分公司、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象屿分公司、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邢台市桥西分公司、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保定第一分公司、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20)粤0391民初782号民事判决书,现拟向申请执行人米可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的代理律师王婉竹发放案款4519.22元。

       特此公示。

       公示期自2025年7月27日至2025年7月29日,承办人:潘隽吉。